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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意见》实现6个方面“全国领先”

时间: 作者:佚名 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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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现场。人民网 黄子婧摄

       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广西新闻发布厅举行广西完善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衔接机制新闻发布会。会上获悉,12月8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实现了部分重大制度创新,且有多个方面在全国领先。

  一是在全国首次提出的三大机制进一步在司法层面得以完善。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率先在全国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理清并构建报案受案、线索通报、行刑衔接这三大机制的要求。《意见》在司法层面进一步巩固完善了三大机制,包括明确报案方式及应提交资料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并规范了报案、线索通报、行刑衔接工作中常见的七种文书格式,操作性、指导性更强。

  二是在全国首次明确五大证据规则。长期以来,林业执法面临违法采伐林木蓄积量及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是否需要司法鉴定的问题、伐桩灭失后的蓄积量证据问题、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问题等诸多证据难题,一直难以克服。《意见》首次在国内一举解决其中特别突出的五大证据的适用难题,不仅十分便利证据调查,而且节约了林业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率。

  三是在全国首次从证据学的角度解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难题。新《森林法》颁布施行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如何确定成为新问题。《意见》用证据学的方法依法依规解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这个难题,在全国各省(区)也是一种创新,为其他地区提供了较好的参考借鉴。

  四是在全国首次以衔接机制的形式发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涉林案件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意见》明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涉林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并依职权积极配合出庭说明情况,极大地解决了以往此类案件只能委托专业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定或咨询专家意见导致耗时长、费用高等问题。另一方面,《意见》明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提起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生态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五是首次明确规范了涉林案件相关检察监督业务。《意见》确立的通报机制,建立案件线索通报与移送等机制,消除部门信息壁垒和协作配合屏障,解决了长期制约检察监督案件线索发现难的瓶颈问题。同时,按照《意见》确立的衔接协作机制,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出具专业意见,给检察办案提供有力支持,解决办案中鉴定意见、环境损害评估等审查认定的困难。此外,衔接协作机制的建立,还进一步促使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法院、林业部门联合协作,适时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共同会商法律适用等问题,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与监督质效提供基础保障。

  六是首次规范了行刑衔接等相关的7种法律文书和8类常见案件的移送范围。《意见》规范报案、线索通报、行刑衔接工作中常见的《报案书》等7种文书格式,以及8类常见案件的移送范围和应附材料,使案件的具体移送标准非常清楚,有效避免了衔接工作中的手续模糊、对接不协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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